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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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關例稿應事先製作完成並電腦存檔備用,書記官應事先準備筆錄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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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14條規定,在進行公民投票證據保全程序時,應事先製作完成相關的例稿並進行電腦存檔,以備之後使用。書記官也應事先準備好筆錄用紙,以便記錄相關的證據保全過程。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看,筆者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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