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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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關於查封作業所需之攝錄影器材、行動電話、交通工具、便當,由總務科準備。 警方支援人員及車輛,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人員負責聯繫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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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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