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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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由各行政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及各行政法院實際情況,妥為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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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參考要點的內容,第16條規定未規定時,行政法院應依據法律規定以及該法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劃辦理。這意味著在處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案件時,行政法院應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並根據該院的運作情況做出適當的規劃和處理。關於該條的具體範例,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引用參考資料。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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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