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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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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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二條是針對公民投票的相關管轄權進行規定。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而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則由公民投票行為地的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果公民投票行為地跨連或散在多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該高等行政法院都有管轄權。對於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公民投票訴訟事件,則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公民投票訴訟的管轄權有明確的劃分,取決於訴訟案件的性質和地點。參考資料為《公民投票法》。 範例:如果某個案件是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合法性,並在台北發生,則該案件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如果該案件是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在高雄發生,則該案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果該案件是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且行為地跨越新北市和桃園市,則新北、桃園兩地高等行政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該案件經過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當事人不滿裁決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則最高行政法院有管轄權受理該案。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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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