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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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另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證據聲請事件,宜注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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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3條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5條,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的保全證據聲請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等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當事人於訴訟中欲利用之證據方法可能被滅失或者難以使用,或者經對方同意,或者涉及確定事物現狀並具法律利益而有必要時,預先進行調查以進行證據保全。因此,在公民投票訴訟中,如果有急迫情形需要保全證據,可根據上述法條提出相應的聲請。 舉例:假設在公民投票訴訟中,原告認為某些投票記錄可能被篡改或者毀損,可能導致證據滅失,因此原告向行政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聲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將依據民事訴訟法對此聲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證據保全的要件,例如是否存在證據滅失的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益等。如果符合要件,行政法院將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並可能委託地方法院進行實際執行。 論述資料來源: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案例與判例參考。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
- 第三百六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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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