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證據保全聲請人以書面或言詞聲請均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參照)。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4條提到,證據保全的聲請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4項的規定,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證據保全。具體來說,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證據保全的程序與要點。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20001)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 證據保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