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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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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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內容,行政法院在保全證據的聲請方面具有裁定的權限。當行政法院裁定准許保全證據時,需明確指出所要保全的證據及其應證的事實。而當行政法院駁回對保全證據的聲請時,該裁定可以提出抗告,但當行政法院裁定准許保全證據時,則無法再提出不服的聲明。 關於公民投票的情境,根據參考資料中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對於公民投票的證據保全聲請有權進行裁定。比方說,在公民投票過程中,有人認為某些證據可能會遭滅失或者難以使用,因此聲請行政法院保全該證據。行政法院應該對該聲請進行裁定,並在裁定中明確提及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應證的事實。如果行政法院駁回了對該證據的保全聲請,則可以提出抗告。但如果行政法院裁定准許該證據的保全,則無法再提出不服的聲明。
- 證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
- 第三百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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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