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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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官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時,應定期並通知聲請人會同前往查封,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查封不因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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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對聲請人的聲請應予准許,法官應定期並通知聲請人一同前往查封。即使無法通知或者聲請人未能到場,查封仍然不會停止。
- 聲請人名詞
- 查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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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