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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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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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9 條,若法官需要進行查封程序,應以公文通知主管的選舉委員會。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與選舉委員會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以便順利進行證據保全程序。 在上述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來闡釋這個條款。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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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