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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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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9 條,若法官需要進行查封程序,應以公文通知主管的選舉委員會。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與選舉委員會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以便順利進行證據保全程序。 在上述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來闡釋這個條款。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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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