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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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行政法院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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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當工讀生終止契約後,他們應該在離職前將所有公物移交清楚。工讀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移交或提出其他要求。如果由於工讀生的行為導致行政法院遭受損害,工讀生應負起賠償責任。目前缺少關聯度高的參考資料以支持此法條。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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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