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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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讀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行政法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仍未改善。 (二)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 (三)盜取公物。 (四)不服從指揮,違抗命令。 (五)洩漏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 (六)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 (七)行為不檢影響司法信譽。 (八)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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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14條,當工讀生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即為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行政法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仍未改善。 2.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 3. 盜取公物。 4. 不服從指揮,違抗命令。 5. 洩漏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 6. 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 7. 行為不檢影響司法信譽。 8.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14條
- 僱傭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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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