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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9.27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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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優良司法人才,並鼓勵品學兼優學生體驗社會生活、接觸司法實務,協助行政法院處理司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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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政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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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工讀生,指受行政法依公務人員法規自行僱用,從事與業務有關之各項臨時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並獲致工資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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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讀生之僱用由各行政法院辦理之。 招募工讀生之訊息,得張貼於各行政法院外網「徵人啟事」欄,並函各大專院校系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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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讀生之僱用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大專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必要時亦得僱用年滿十六歲以上之高中、職在學學生。 (二)品學兼優。 前項僱用,於家境清寒或遭遇變故之在學學生,優先考量。 在學學生若未成年,其工讀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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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讀生工作項目以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審判心之「事務性」或「輔助性」工作為限,並應由各該管權責人員落實督導,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及司法形象。 工讀生就其職務上所知事項應負保密義務,對所派任之工作,應接受各該管權責人員之監督,忠誠負責、切實處理,不得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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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讀生應與僱用之行政法院簽訂定期契約。 行政法院對於擬僱用之工讀生得定相當期間之試用期,試用期間仍應給薪;試用期間經直屬主管考合格者,得正式僱用,並自試用時起,計算僱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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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讀生工作時間以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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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法院應自工讀生工讀之日起,為工讀生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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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但主管得與工讀生協商後彈性調整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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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讀生因婚、喪、病等法定事由請假者,請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工讀生差勤考表、請假單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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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讀生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預告終止契約,其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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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讀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行政法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遲到早退、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仍未改善。 (二)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 (三)盜取公物。 (四)不服從指揮,違抗命令。 (五)洩漏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 (六)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 (七)行為不檢影響司法信譽。 (八)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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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行政法院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9.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