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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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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政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所稱的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這些行政法院是負責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並負責行政機關的監察和審查。最高行政法院是最高級的行政法院,其裁判和判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則是地方的行政法院,負責審理區域內的行政訴訟案件。這些法院在認定和解釋法律、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角色。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的規定,這些法院對於工讀生的僱用和管理有權進行評估和決策。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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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行政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