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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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政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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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所稱的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這些行政法院是負責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並負責行政機關的監察和審查。最高行政法院是最高級的行政法院,其裁判和判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則是地方的行政法院,負責審理區域內的行政訴訟案件。這些法院在認定和解釋法律、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角色。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的規定,這些法院對於工讀生的僱用和管理有權進行評估和決策。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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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