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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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工讀生,指受行政法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自行僱用,從事與業務有關之各項臨時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並獲致工資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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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所制定的《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工讀生是指由行政法院自行僱用的學生,從事與業務有關的臨時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並獲得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 行政法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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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