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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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讀生之僱用由各行政法院辦理之。 招募工讀生之訊息,得張貼於各行政法院外網「徵人啟事」欄,並函各大專院校系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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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4條,工讀生的僱用由各行政法院負責。行政法院可以在各行政法院的網站上的 "徵人啟事" 欄位張貼招募工讀生的訊息,并通知各大專院校系所。這表示行政法院在招募工讀生時,需要在網站上公告招募訊息,並且通知相關的大專院校系所。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供透明公開的工讀生招募機制,並與大專院校合作尋找合適的人選。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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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