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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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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讀生之僱用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大專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必要時亦得僱用年滿十六歲以上之高中、職在學學生。 (二)品學兼優。 前項僱用,於家境清寒或遭遇變故之在學學生,優先考量。 在學學生若未成年,其工讀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工讀生的僱用資格如下: 1. 年齡要求:必須年滿18歲以上的大專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必要時也可以僱用年滿16歲以上的高中、職業學校在學學生。 2. 品學兼優:需要具備優秀的品德和學業表現。 在考量工讀生的招募時,家境清寒或遭遇變故的在學學生會被優先考慮。如果工讀生未成年,則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進行工讀。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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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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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工讀生之僱用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大專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必要時亦得僱用年滿十六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