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工讀生工作項目以無涉公權力之行使、非審判核心之「事務性」或「輔助性」工作為限,並應由各該管權責人員落實督導,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及司法形象。 工讀生就其職務上所知事項應負保密義務,對所派任之工作,應接受各該管權責人員之監督,忠誠負責、切實處理,不得怠忽職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工讀生的工作項目應限於無涉公權力的事務性或輔助性工作,並且需要由各管權責人員進行督導,以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和司法形象。此外,工讀生在職務上所了解的事項應負有保密義務,並且應接受各管權責人員的監督,同時要忠誠負責,切實處理工作,不得怠忽職守。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工讀生在執行工作時能保守相關資訊的機密性,並確保他們遵守所屬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工作的穩定性和品質。這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益和維護司法的形象。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efault.aspx?SchMenuId=LN00320D -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https://law.judicial.gov.tw/LAW/Search.aspx?MENU_ID=LS02&BOARD_ID=SG140050&SO=DESC&PAGE=3 - 公法與行政法之互動:權力與責任篇(6th Edition)(作者:陳亮吉,2019年出版)
- 無涉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