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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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讀生應與僱用之行政法院簽訂定期契約。 行政法院對於擬僱用之工讀生得定相當期間之試用期,試用期間仍應給薪;試用期間經直屬主管考核合格者,得正式僱用,並自試用時起,計算僱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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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在僱用工讀生時應簽訂定期契約。此外,對於擬僱用的工讀生,行政法院可規定一定期間的試用期,並在試用期間繼續給予工資。如果在試用期間經由直屬主管的考核獲得合格評價,該工讀生可以被正式僱用,並且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僱用期間。反之,如果考核不合格,則不會被僱用。 論述來源來自「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7 條」,並沒有提供與上述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 行政法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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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