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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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讀生工作時間以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或簽到退,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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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中所提及的法條或參考資料,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8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這代表著工讀生的工時在一週內不能超過四十小時,而每日上班時間也不應該超過八小時。 例子:如果一位工讀生每天工作6小時,從星期一到星期五,那麼他一週的工時總共是30小時,符合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原則。 2. 工讀生每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或簽到退。這代表著工讀生在每天上下班時,應該親自刷卡或簽到退,以確認出勤情況。 例子:一位工讀生在每天上下班時,都需要刷卡或簽到退,這樣工讀生的出勤情況會有完整的記錄。 3. 工讀生在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這代表著在工作時間內,工讀生應該佩戴識別證,以便確認其身份。 例子:一位工讀生在工作時間內,需要佩戴公司提供的識別證,這樣可以讓其他人知道他的身份和職責。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和參考資料針對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8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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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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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