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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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但主管得與工讀生協商後彈性調整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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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應放假日,都應該放假並且照給薪資。但是,主管機關有權與工讀生協商後彈性調整放假日期。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公告日期:100年11月30日,中法院民字第10003929號) - 相關案例:無提供特定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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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