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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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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法院應自工讀生工讀之日起,為工讀生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回答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具體內容或進行釋義。提供的資料僅涵蓋中華民國的司法院在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中所做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不包含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的相關內容。

  • 行政法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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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行政法院應自工讀生工讀之日起,為工讀生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