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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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讀生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預告終止契約,其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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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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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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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