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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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閱小組) 院長得指定適當之庭長、審判長若干人組成小組(下稱研閱小組),襄助院長研閱裁判書。 研閱小組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其餘成員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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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院長可以指定適當的庭長和審判長組成研閱小組,協助院長研閱裁判書。研閱小組的召集人應該是刑一庭的庭長,其他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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