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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2.27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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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解本院及所屬法院審結之刑事重大、社會矚目等案件之裁判要領,並適時回應外界之意見或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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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閱小組) 院長得指定適當之庭長、審判長若干人組成小組(下稱研閱小組),襄助院長研閱裁判書。 研閱小組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其餘成員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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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閱範圍) 院長就本院所受理已經宣示之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或依案件性質或其他情事認有必要者,得請研閱小組研閱裁判書;本院所屬法院之裁判,院長認有研閱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應由刑事紀錄科將裁判正本或相關裁判書類送召集人;有特別必要時,召集人並得洽請承辦合議庭先提供已宣示裁判原本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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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閱原則) 依本要點研閱裁判書,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裁判書研閱結果若有重大、明顯違誤,或為回應外界質疑所需,研閱小組得予指明或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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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閱意見之提出) 研閱小組應依院長指定之範圍,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必要時得徵詢合議庭成員或相關人員之意見,或請其提出說明。 院長認前項意見有不足、不明或有必要時,得請小組再行研究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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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閱小組之事務分配) 研閱小組之事務分配,由召集人徵詢小組成員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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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閱小組成員得依實際研閱裁判書之時間,申請專案加班費或加班補休。但每月以四小時為上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2.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