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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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閱範圍) 院長就本院所受理已經宣示之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或依案件性質或其他情事認有必要者,得請研閱小組研閱裁判書;本院所屬法院之裁判,院長認有研閱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應由刑事紀錄科將裁判正本或相關裁判書類送召集人;有特別必要時,召集人並得洽請承辦合議庭先提供已宣示裁判原本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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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第3條,研閱範圍包括院長對本院所受理已經宣示的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的裁判書進行研閱,或根據案件性質或其他情事認為有必要時進行研閱。同時,本院所屬法院的裁判如果院長認為有研閱必要,也會進行相同的研閱。裁判書或相關裁判書類的正本應由刑事紀錄科送給召集人。在特別必要的情況下,召集人可以請承辦合議庭提供已宣示裁判的原本或影本。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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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