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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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閱原則) 依本要點研閱裁判書,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裁判書研閱結果若有重大、明顯違誤,或為回應外界質疑所需,研閱小組得予指明或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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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裁判書研閱的原則。根據該條,研閱裁判書不得影響法官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如果研閱結果存在重大、明顯的錯誤,或是需要回應外界質疑,研閱小組可以提出指示或意見。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第4條
- 裁判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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