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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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閱意見之提出) 研閱小組應依院長指定之範圍,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必要時得徵詢合議庭成員或相關人員之意見,或請其提出說明。 院長認前項意見有不足、不明或有必要時,得請小組再行研究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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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這是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裁判書研閱實施要點第5條的相關資訊。根據該條,研閱小組應按院長指定的範圍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如果需要,研閱小組可以向合議庭成員或相關人員徵詢意見,或要求他們提供解釋。如果院長認為前述意見有不足、不明之處或有必要,則可以要求研閱小組進一步研究或補充。根據這些資訊,答案是該條規定了研閱小組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流程,並提到院長可以請求進一步的研究或補充。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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