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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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受理之民事事件,關於法令之適用,涉及法之續造、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或有其他法律爭議,合議庭認有必要者,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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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 1 條規定,在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法律的適用、續造、以及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或者其他法律爭議,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話,應當進行言詞辯論。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 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80129)
- 法令名詞
- 法之續造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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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