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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民事事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予兩造。兩造至遲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十五日前,就上開法律爭點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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