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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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事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予兩造。兩造至遲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十五日前,就上開法律爭點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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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2條,審判長應快速確定言詞辯論期日。言詞辯論的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給兩造當事人。兩造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十五天內應向法院提交相關書狀,並以正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 另外,行言詞辯論時,兩造當事人應委任律師代理進行辯論。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最高法院對於相關案件的判決書或裁判書,可以了解到具體的法律爭點以及兩造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的行為和責任。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爭點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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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