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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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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議庭
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到場陳述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應告知兩造。 合議庭於選任專家前,得命兩造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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