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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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到場陳述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應告知兩造。 合議庭於選任專家前,得命兩造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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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3條的規定,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選任專家到場陳述或提出書面意見。而在選任專家之前,合議庭也可以命令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此條規定主要是為了提供專業意見,在案件中發揮專業知識的作用。 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最高法院刑事庭在刑事事件中選任法醫專家到場陳述或提出書面意見。這樣的專家意見可以提供關於案件相關的科學或專業知識,幫助法院作出更準確的裁決。
- 合議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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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