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為上訴及答辯聲明。 (三)兩造依指定之法律爭點陳述上訴及答辯理由。 (四)合議庭得向兩造或專家發問。 審判長得視事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訴訟代理人陳述應切題、簡要;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聽取到場之訴訟代理人或專家之陳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