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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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為上訴及答辯聲明。 (三)兩造依指定之法律爭點陳述上訴及答辯理由。 (四)合議庭得向兩造或專家發問。 審判長得視事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訴訟代理人陳述應切題、簡要;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聽取到場之訴訟代理人或專家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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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4條,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的程序如下: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在此階段,審判長會向當事人宣示言詞辯論的要點和進行方式,以確保辯論的順利進行。 (二)兩造為上訴及答辯聲明。在此階段,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可以依指定的法律爭點對上訴和答辯進行陳述。他們可以陳述自己的理由和事實,以支持自己的立場。 (三)兩造依指定之法律爭點陳述上訴及答辯理由。在此階段,兩造會根據指定的法律爭點進行上訴和答辯理由的陳述。他們會對這些法律爭點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論證。 (四)合議庭得向兩造或專家發問。在此階段,合議庭有權向兩造或專家提問,以進一步了解案件和法律問題。 根據該法規,審判長可以根據事件和爭點的複雜程度,決定兩造陳述的時間。訴訟代理人在陳述時應該切題且簡要,如果有超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可以在必要時制止其繼續陳述。如果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可以聽取到場的訴訟代理人或專家的陳述。 繁體中文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4條 - 最高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01.asp?expno=2040&sys=100)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爭點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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