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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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言詞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應指定期日宣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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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 5 條規定,言詞辯論結束之後,審判長應該指定期日宣示裁判。根據這項規定,法院在言詞辯論結束後,需要在指定的期日上宣示裁判結果。這意味著法院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對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的宣示。這個規定確保了法院及時做出判決,讓當事人得到迅速的法律結果。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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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