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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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一)案件涉重要法律爭議,合議庭認有必要者,應行言詞辯論。 (二)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除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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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1條規定,行言詞辯論的案件有以下情形: 1. 涉及重要法律爭議,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應進行言詞辯論。 2. 原審宣告死刑的案件,除非判決明顯違背法律,必須撤銷重審之外,都應進行言詞辯論。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1條
- 言詞辯論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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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