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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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言詞辯論之準備 (一)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處理下列事項,並製作報告書:1.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 2.為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之調查。 3.與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確認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4.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二)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審判期日,通知得到場之人。 (三)通知書應記載審判期日、地點及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四)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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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第2條的規定,以下逐條釋義: (一)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處理下列事項,並製作報告書:1.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2.為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之調查。3.與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確認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4.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解釋:合議庭可以指定一位庭員作為受命法官,負責處理以下事項並製作報告書: 1. 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 2. 進行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所要求的調查。 3. 確定與檢察官、代理人或辯護人相關的爭點事項,以進行言詞辯論。 4. 處理其他與審判有關的事項。 舉例:合議庭指定一位庭員作為受命法官,在準備期間調查上訴方和答辯方的要旨,並確認檢察官、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言詞辯論中可能存在的爭點事項。 (二)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審判期日,通知得到場之人。 解釋:如果合議庭認為言詞辯論是必要的,審判長應該盡快確定審判期日,並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舉例:如果合議庭認為言詞辯論是必要的,審判長應該盡快確定審判日期,並通知被告、檢察官、代理人或辯護人等相關人員到場。 (三)通知書應記載審判期日、地點及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解釋:通知書應該明確記載審判期日、地點以及言詞辯論的爭點事項。 舉例:通知書上應該清楚記載審判日期、地點,以及在言詞辯論中可能存在的爭點事項。 (四)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解釋:如果被告未選擇辯護人,審判長應該指定一位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 舉例:如果被告沒有選擇辯護人,審判長應該指派一位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上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第 394 條第 1 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爭點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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