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行言詞辯論之準備 (一)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處理下列事項,並製作報告書:1.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 2.為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之調查。 3.與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確認須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4.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二)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審判期日,通知得到場之人。 (三)通知書應記載審判期日、地點及行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 (四)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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