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院發布協尋時,如少年有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狀況、服藥情形、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或處置相關參考情事(例如協尋原因為執行社區式處遇,不得收容;調查審理中之到案情形等),宜於協尋書中備註記載,以促請執行之人員及少年到案時之承辦法官注意。
十、法院發布協尋時,如少年有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狀況、服藥情形、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或處置相關參考情事(例如協尋原因為執行社區式處遇,不得收容;調查審理中之到案情形等),宜於協尋書中備註記載,以促請執行之人員及少年到案時之承辦法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