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責付少年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請受責付人將少年交案,而少年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協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