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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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責付之少年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請受責付人將少年交案,而少年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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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法院在處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責付尋找:法院應切實進行少年的查尋工作,並要求受責付人將涉案的少年交出。 2. 協尋發布:當少年仍然未能到案時,法院才能發布協尋通告。 依據最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於2016年),以上兩項注意事項確保了法院在處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的適當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發生了一起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該少年涉嫌犯罪並逃匿。法院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負責處理此案。首先,法院會負責與相關當事人進行聯繫,要求他們協助尋找這名少年,將其交出。如果少年仍未到案,法院才能發布協尋通告,呼籲公眾協助尋找這名少年。 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的適當處理,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 責付名詞
- 少年名詞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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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