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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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住居所遷移時,除有事實足認少年行蹤不明者外,應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同行,並應於確實無法同行時,始得予以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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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的問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內容。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回答有關第8條的問題。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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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