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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少年住居所遷移時,除有事實足認少年行蹤不明者外,應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同行,並應於確實無法同行時,始得予以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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