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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少年協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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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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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少年
住居所
遷移時,除有事實足認少年行蹤不明者外,應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
同行
,並應於確實無法同行時,始得予以
協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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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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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通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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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少年協尋事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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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少年通緝案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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