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快速跳轉

十一、協尋書依法應由法官簽名,並記載協尋終止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明確規定,協尋書應由法官簽名,且必須記載協尋終止日期。這項規定意在確保協尋程序的正確執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并維護司法公正。 根據司法院相關文件《法官與執行官執勤工作準則》,當辦理少年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時,法官應簽署相關文件,如協尋書。這些文件的簽署是法官執行職責的一部分,代表著法官對該案件的負責與確認。同時,在協尋書上記載協尋終止日期是為了明確界定協尋的時間範圍,以便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協尋不會無限期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涉及少年的協尋案件,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程序發出協尋書,該協尋書由法官簽名並明確記載協尋終止日期。在這種情況下,協尋書的簽名代表法官對該案件的負責,而協尋終止日期的記載則為協尋的執行提供了明確的時間框架。這樣的作法有助於確保協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保護被協尋人的權益。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協尋書依法應由法官簽名,並記載協尋終止日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