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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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件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以列少年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有錯誤,則以更正表更正之(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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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每件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應以列少年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果有錯誤,則應以更正表進行更正,其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這條法規目的是規定法院處理少年協尋事件或撤銷協尋時的程序。根據最新資料,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被提供,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 協尋名詞
- 撤銷名詞
- 少年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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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