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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每件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以列少年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有錯誤,則以更正表更正之(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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