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貳、少年協尋事件
>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少年事件撤銷協尋書).PDF
...顯示完整附件
加入書籤
十四、每件
協尋
書或
撤銷
協尋書,以列
少年
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有
錯誤
,則以更正表更正之(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找編章節
§1
開新分頁
壹、共通規定 §2
開新分頁
貳、少年協尋事件 §7
開新分頁
參、少年通緝案件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