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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除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外,並以副本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少年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已逃匿少年,如依事件之情節認有扣留或撤銷其護照之必要者,法院得以少年有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以密件函請外交部辦理,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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