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十六、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之少年脫逃而被協尋或撤銷協尋者,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副本送有關所、院、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中的少年脫逃並被協尋或撤銷協尋的情況下,法院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的副本送交相關的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機構能夠知悉少年的協尋情況,並採取必要的行動。這可以確保少年脫逃的情況能夠得到及時處理,並維護公眾的安全。 一個與這個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少年從觀護所逃脫並被協尋,法院應該將協尋書的副本送交所在的觀護所,以便他們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來查找和捕捉這名少年。這樣做可以協助當局及時處理逃跑少年的問題。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少年名詞
- 協尋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