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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之少年脫逃而被協尋撤銷協尋者,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副本送有關所、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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