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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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院發布協尋少年或撤銷協尋時,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公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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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7條中規定了法院在辦理少年協尋事件或撤銷協尋時的注意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法院不得以公告、報紙登載或其他公開方法來發布協尋少年或撤銷協尋的相關信息。這是為了保護少年的隱私和安全。例如,當法院要發布協尋少年的信息時,不可以隨意在報紙或公眾場所公開這些信息,以避免對少年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危險。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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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