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現正協尋中之事件,應逐件編列索引簿,詳載少年之人別、案號、案由、事件內容、裁定情形及協尋終止日期,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清查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