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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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現正協尋中之事件,應逐件編列索引簿,詳載少年之人別、案號、案由、事件內容、裁定情形及協尋終止日期,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清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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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指出現正協尋中之事件應逐件編列索引簿,並詳載少年的人別、案號、案由、事件內容、裁定情形及協尋終止日期。索引簿需要由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以便在辦公時間外使用。同時,索引簿所載資料應隨時清查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行政作業訂定事項》,該法規的目的在於明確規範法院處理少年協尋事件和通緝案件時的相關程序和注意事項。根據這個法規,法院在辦理少年協尋事件時必須編列索引簿,並詳細記載相關資訊以供查詢和管理。同時,索引簿需要由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以確保索引簿的安全和隨時可以使用。此外,索引簿中的資料應該隨時進行清查和註記,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個與這個條例相關的範例是,一個法院正在協尋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他的案號是A001,案由是搶劫,協尋內容是該少年疑似在某地犯罪後逃逸,並被警方列為通緝犯。根據法院的裁定,這個案件需要持續協尋直到某個具體的日期。這個案件的相關信息將被紀錄在索引簿中,由輪確值日的人負責保管,以方便隨時查詢和使用。同時,法院將隨時清查和註記索引簿中的資料,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最新性。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案由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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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