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現正協尋中之事件,應逐件編列索引簿,詳載少年之人別、案號、案由、事件內容、裁定情形及協尋終止日期,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清查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