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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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協尋事件較多之法院,得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協尋業務;未設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之法院,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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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語境,對於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如果法院處理的協尋事件較多,可以設立一個清理小組或指定一位專人專責處理協尋業務。如果法院沒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處理協尋業務的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位專人兼任處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法院收到了多個少年協尋事件和通緝案件,並且這些案件比較複雜且需要專業的處理,那麼法院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清理小組,由專門的人員負責調查、搜集證據、聯繫相關單位等工作。又或者,如果有一個法院沒有設立清理小組,但是碰到一個特別複雜的協尋事件或通緝案件,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位專人負責處理該事件,讓他專注於相關的調查和協調工作。 這些措施旨在提高法院對少年協尋事件和通緝案件的處理效率和專業性,確保這些重要事件能夠得到適切的關注和迅速的解決。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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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