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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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院於協尋之少年歸案後,如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可憑庭長、法官之調卷條派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非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迫情形,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聯繫,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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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當法院處理少年協尋案件時,如果少年歸案後向同一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調卷,可以由庭長或法官授權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如果需要向不同地方的法院調卷,應該以最迅速的方式處理,遇到緊急情況,也可以透過電話或傳真聯繫,以爭取時效。 例如,假設某少年失蹤後,法院發起協尋程序,少年最終在A地被找到。如果A地的法院負責處理這起案件,法院可以憑藉庭長或法官的調卷條派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以加快案件進程。然而,如果少年最終在B地被找到並被送往B地的法院處理,法院將根據最速件的原則處理,並在必要時透過電話或傳真與A地的法院聯繫,以確保能夠及時處理案件,並爭取調卷所需的時間。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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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