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7

快速跳轉

二十七、法院於訊問經尋獲之少年後,應即時發給歸案證明書,並應於尋獲少年之次一上班日前撤銷協尋。如有遲誤情事,各該承辦人員均應負行政責任。如知悉他法院尚有發布協尋者,應速通知該法院,如知有其他案件尚待執行者,並應即通知該執行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到的「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27條,該條規定了法院訊問經尋獲之少年後應立即發給歸案證明書,並在次一個上班日前撤銷協尋。如果發生遲誤情況,承辦人員將承擔行政責任。如果該法院得知其他法院仍在發布協尋通告,應立即通知該法院。另外,如果知道還有其他案件尚待執行,應即通知執行機關。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少年協尋案件中採取適當的措施,包括即時發給歸案證明書以確認少年已經被尋獲,並在適當的時間內撤銷協尋通告。同時,該條規定也強調了人員之間的責任,如果出現延誤情況,承辦人員將要負責任。另外,法院也需要保持與其他法院和執行機關的溝通,以確保所有相關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 參考資料: - 臺灣區少年訴訟法 - 臺灣區少年事件處理法

  • 訊問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 協尋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法院於訊問經尋獲之少年後,應即時發給歸案證明書,並應於尋獲少年之次一上班日前撤銷協尋。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