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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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法院就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如有協尋之必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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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當法院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並有協尋之必要時,應遵守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法院應準用該注意事項的規定。然而,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 協尋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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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