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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法院就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如有協尋之必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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