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之通緝或撤銷通緝或有錯誤更正之案件(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除與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符合者外,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少年協尋事件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