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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三十一、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通緝撤銷通緝或有錯誤更正之案件(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除與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符合者外,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少年協尋事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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