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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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之通緝或撤銷通緝或有錯誤更正之案件(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除與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符合者外,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少年協尋事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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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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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錯誤名詞
- 協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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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