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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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通緝書依法應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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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到的相關法條與案例,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通緝書應依法由法官簽名。這意味著法官本人必須親自簽署通緝書,以確保其真實性與有效性。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通緝令應由裁判長或陪席判決書簽署。 範例:一個少年協尋案件中,法官審核並核發了一份通緝書。該通緝書上清楚地顯示了法官的簽名,這代表通緝書是由法官本人簽署並核准的,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效力。
- 通緝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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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