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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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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通緝書依法應由法官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到的相關法條與案例,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時,通緝書應依法由法官簽名。這意味著法官本人必須親自簽署通緝書,以確保其真實性與有效性。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通緝令應由裁判長或陪席判決書簽署。 範例:一個少年協尋案件中,法官審核並核發了一份通緝書。該通緝書上清楚地顯示了法官的簽名,這代表通緝書是由法官本人簽署並核准的,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效力。

  • 通緝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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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通緝書依法應由法官簽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