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和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中規定了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的程序。根據該法條,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時,應先由三位大法官審查,並根據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則應提會討論。在提會討論時,司法院可以限定解釋案件的時間。 參考範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假設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對該案件的法律解釋存在爭議,便可以向司法院提起聲請解釋的申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該案件應先推定由三位大法官進行審查,並在提會討論時進行決定。若大法官認為該案件值得解釋,則可以進一步進行解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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